| 索??引??號 | 113708120043225000/2025-04423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 發布機構 | 兗州區教體局 | 組配分類 | 義務教育招生入學 |
| 成文日期 | 2025-06-23 | 廢止日期 | |
| 有效性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全區普通中小學學籍管理工作,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實現學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學化、制度化,保障普通中小學學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山東省義務教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教育部《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山東省普通中小學學籍管理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全區各級各類普通中小學(含特殊教育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和符合招生入學政策在校就讀的學生(以下簡稱學生)。
第三條 學生學籍實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管理體制。
區教育和體育局在省教育廳、濟寧市教育局指導下協助做好本區普通高中學校學籍管理工作,負責本區義務教育學校學籍管理工作,并督促學校做好學籍管理相關工作。
學校校長是學生學籍管理的主要責任人。學校是學籍管理的基本單位,負責學生從入學到畢業各個環節的具體管理工作,負責建立本校學生學籍,并通過網絡管理系統及時、準確、規范、全面地按要求上報學籍信息。學校應指定專門人員負責學籍管理工作。學生學籍信息只服務于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管理與教學,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學生及學生家長應當積極配合學校做好學生的學籍管理工作,為學校提供真實有效的基本信息,并對提供無效或虛假信息承擔有關責任。
第二章 學籍建立
第四條 新入學學生應按時到學校報到,辦理入學手續。
義務教育段學生因疾病等特殊情況需延緩入學的,由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提前向所在服務區學校提出延緩入學書面申請,經學校同意后可延緩入學,并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備案。期滿,應立即入學。
高中新生如在規定報到時間結束兩周后仍未到校辦理手續且未向學校請假,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將喪失入學資格并不予注冊學籍。
第五條 做好建檔立卡、殘疾、低保困境等兒童少年入學工作。
服務區學校以戶籍所在地主管為原則,聯合扶貧辦、殘聯、民政等部門,組織工作專班,對服務區內特殊群體少年兒童情況進行排查和記錄,根據入學兒童少年的實際信息、身體狀況、戶籍信息等情況,做好入學工作,依法保障特殊群體兒童少年入學權利。
殘疾兒童少年家長根據兗州區殘疾兒童入學鑒定和咨詢委員會的教育安置建議,送子女接受合適的教育。
將可接受送教上門服務的重度殘疾兒童少年納入學籍管理,學籍由承擔送教上門的學校負責建立。
第六條 小學一年級學生辦理入學注冊手續后,學校應為其采集學籍信息,建立學籍檔案,并在開學1個月內報區教育和體育局確認。
初中一年級學生學籍接續小學階段學籍信息。學生入學報到后,學校要收集、完善、審核學生已有學籍信息,并在開學1個月內報區教育和體育局確認。
學校不得為違反招生政策、擅自擴大招生范圍、超計劃接收的學生和未報到的學生建立學籍,區教育和體育局對上述情況的學生不予確認學籍。
第七條 學校應當以班為單位建立學生學籍。
第八條 學籍號分為全國學籍號和省學籍輔號,全國學籍號一人一號,終身不變。
第九條 學校應當依據教育部《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中小學學生學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規范》等要求,為學生建立學籍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電子檔案管理使用全省統一的學籍管理系統,紙質檔案由學校管理。
學校合并的,學籍檔案移交并入的學校管理。學校撤銷的,學籍檔案移交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單位管理。
第十條 學生學籍檔案(永久保存)內容包括:
(一)教育部中小學電子學籍管理系統規定的學籍基礎信息;
(二)學生學籍花名冊、學籍簡表(學生學籍建立后和畢業時各導出打印成冊,保留電子版和紙質版);
(三)學籍信息變動情況及有關證明材料(按學期分類型異動情況統計表、戶籍證明、轉學申請、休學申請等);
(四)綜合素質發展報告(含學分修習情況、學業考試信息、體育運動技能與藝術特長、參加社區服務和社會實踐情況等);
(五)體質健康測試及健康體檢信息、預防接種信息等;
(六)在校期間的獲獎信息;
(七)享受資助信息;
(八)學籍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 轉 學
第十一條 因家庭住址變化、戶口遷移、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工作調動等因素確需轉學的,由學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經轉入和轉出學校同意,并報區教育和體育局確認,可辦理學籍異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在鎮域內不準轉學,普通高中學生在本區域內不準轉學。畢業年級學生一般不準轉學。
符合兗州區委、區政府及以上相關文件規定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子女、現役軍人子女、烈士子女、軍隊轉業干部子女隨遷轉學,依據相關政策予以安排。
第十二條 學生轉學按照年級對應原則。
“五四學制”初中一年級學生可轉入“六三學制”小學六年級或初中一年級。“六三學制”初中一年級學生可轉入“五四學制”初中一年級或二年級。
第十三條 除特殊教育學校學生外,學籍實行“籍隨人走”,學校不接收未按規定辦理入學或轉學手續的學生就讀。
第十四條 學生轉學,須由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向轉入學校提交轉學申請和有關證明材料,轉入學校審查同意并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后,到轉出學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辦理轉出手續。其中,高中學生由外省(市、區)轉入我省,還需提交原就讀學校出具的《普通高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或《成長記錄》檔案、學生已經獲得的學分清單,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出具的學業成績證明,由轉入學校辦理接收手續并報市教育行政部門確認。由我省轉出到外省(市、區),按照外省學籍管理要求,學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第四章 休學、復學、退學
第十五條 學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無法堅持正常學習的,可由學生本人或其父母、其他監護人持縣級(含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證明、病歷、相關醫療費用單據或其他有效證明,經學校審核同意,報區教育和體育局確認后辦理休學手續。
初中、高中畢業年級第二學期一般不準休學。
第十六條 學生患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甲、乙、丙類傳染病并在傳染期的,學校應要求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帶其到具備傳染病救治條件的醫療機構接受治療。治療期在半年以上的,應要求其辦理休學手續。
經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認定患有其他疾病不能在學校進行正常學習的學生,學校應要求其辦理休學手續。
第十七條 休學期限為一年。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者,應當持縣級以上醫療機構的證明或其他有效證明,續辦休學手續。
第十八條 學生休學期滿應及時辦理復學手續。未申請復學的,學校應通知學生或其父母、其他監護人辦理復學手續。
第十九條 普通高中學生超過應復學時間一個月以上未申請辦理復學手續或未提出繼續休學申請的,按自動退學處理。連續休學兩年以上,仍不能復學的,應予退學。
第二十條 普通高中學生擅自離校,學校應通知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督促學生返校。學生擅自離校一個月以上,按退學處理并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
第二十一條 高中學校一般不開除學生。按照學校規定給予學生開除學籍處分的,學校應及時通知學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監護人并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
第二十二條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勒令學生退學或開除學生學籍。除喪失學習能力者外,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不準退學。
第二十三條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應將學生輟學情況及時報送區教育和體育局,在義務教育年限內為其保留學籍。
義務教育階段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輟學的,就讀學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于每學期末將學生紙質學籍檔案轉交其戶籍所在地縣(市、區)級教育行政部門。
對確定失學輟學兒童少年,要一人一案制定勸返措施,堅決落實勸返要求。勸返后入學的兒童少年,要及時提供必要的關心關愛服務。
對于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無正當理由未送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或造成輟學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門提起訴訟。各單位要形成監護人拒不履行送教義務擬訴訟清單,并報區教育和體育局。
第二十四條 對未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應當進行義務教育,其學籍保留在原就讀學校。解除刑事處罰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回學籍所在學校繼續接受義務教育。
第二十五條 學生到境外就讀的,憑有效證件到現就讀學校辦理相關手續。回到境內后仍接受基礎教育的,接續原來的學籍信息,不另建新的學籍檔案。
第二十六條 學生死亡,學校應及時注銷其學籍并報區教育和體育局。
第五章 升級、留級與跳級
第二十七條 學生在每一學段內升級采取直升式,不允許留級。
第二十八條 “五四學制”小學畢業學生可升入“六三學制”小學的六年級或初中一年級;“六三學制”小學畢業學生可升入“五四學制”初中一年級或二年級。
第二十九條 德智體全面發展,學業成績特別優異的學生,由學生或其父母、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經學校評估推薦并在校內或校園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無異議,報區教育和體育局及市教育局確認后,可以在本學段內跳級。一般情況下,本學段內只允許跳級一次,每次只能跳一個年級。跳過年級視為完成相應年限的教育。學生跳級應在新學年開學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小學一年級不允許跳級。
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三十條 凡完成九年義務教育并參加畢業考試成績合格的學生頒發給義務教育畢業證書;普通高中學生修業期滿,獲得畢業要求學分、學業水平考試和體質測試成績合格的,準予畢業,頒發給普通高中畢業證書。
第三十一條 修業期滿但未達到普通高中畢業要求的學生,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兩年內達到畢業要求的,換發畢業證書,畢業時間按當年學生畢業時間填寫。
普通高中學生修業一年以上、申請退學的,由學校發給肄業證書。自動退學學生,不發給肄業證書。
第三十二條 義務教育畢業證書和普通高中畢業證書,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學校統一發放。證書規格由省教育廳制定。
畢業證遺失或者損壞的,經本人申請,由畢業學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核實后出具相應的學歷證明。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各學校要對學生學籍信息嚴格管理,不得隨意拷貝或向社會泄露。凡泄露學生信息的,視情節對責任人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第三十四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各學校應保證學生學籍信息的準確真實,凡弄虛作假,亂開休學、轉學、畢(結)業證明,涂改學籍檔案,為學生建立雙重學籍的,視情節對責任人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第三十五條 港澳臺學生和外籍學生的學籍管理工作,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由兗州區教育和體育局負責解釋,自2023年6月15日起執行。
《關于印發<兗州區普通中小學學籍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兗教體發〔2020〕4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