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708120042347000/2022-07792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 發布機構 | 兗州區司法局 | 組配分類 | 文字解讀 |
| 成文日期 | 2022-12-26 | 廢止日期 | |
| 有效性 |
2022年12月26日,濟寧市兗州區人民政府公布下發了《關于印發<濟寧市兗州區行政應訴辦法>的通知》。為更好地貫徹落實文件精神,現就有關情況解讀如下:
一、政策出臺背景
加強行政應訴工作是提高領導干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能力的重要舉措,制定行政應訴工作規定對于強化領導干部責任擔當意識、全面提高依法行政工作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為適應行政應訴工作新形勢和“行政爭議實質化解”新要求,進一步規范行政應訴工作,理順應訴責任機制,切實解決行政爭議,提高依法行政水平,降低案件敗訴風險,推進法治政府建設,制定了《濟寧市兗州區行政應訴辦法》。
二、決策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和改進行政應訴工作的意見》《山東省行政應訴工作規則》《濟寧市行政應訴辦法》制定。
三、出臺目的
為進一步規范行政應訴行為,提高行政應訴水平,構建科學高效、職責明確、配合有力的行政應訴體制機制。
四、內容亮點
與舊文件相比,新文件在應訴承辦單位的確定、延期舉證、發揮公職律師作用、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行政機關參與調解、主動履行法院生效判決裁定和調解書等方面進行了修改,具體內容如下:
(一)應訴承辦單位的確定。新《辦法》明確了各類行政訴訟案件的承辦主體,并規范了相應的收文批辦和舉證答辯流程。相比原規定,新增了未經復議直接起訴區政府、復議后區政府單獨作為被告,以及復議后區政府與原行為機關作為共同被告等情形的承辦單位確定規則。
(二)延期舉證規定。新增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無法按期舉證時,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提交證據的情形。
(三)公職律師參與機制。鼓勵公職律師積極參與本機關案件,發揮其專業作用。
(四)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要求。進一步細化負責人必須出庭的具體情形,明確主要負責人應當出庭的條件,界定負責人范圍,并規范出庭應訴行為準則。
(五)調解和解工作機制。增加審前調解程序,明確在行政賠償、補償及自由裁量權案件中可參與調解,并規定相關原則。
(六)裁判文書處理機制。要求行政機關在收到裁判文書后,對需要上訴、再審或具有履行內容的案件,依法作出相應處理。
(七)生效裁判履行義務。強調行政機關應主動履行法院生效判決、裁定和調解書。
(八)配套制度建設。完善案件材料立卷歸檔和評查機制,新增保密管理、業務培訓、信息化建設、庭審旁聽、案例分析和聯席會議等應訴工作制度。
五、名詞解釋
1.行政應訴:行政應訴是在行政訴訟案件中,作為被告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積極參加訴訟,履行舉證職責,參加開庭審理,發表質證、辯論意見等,并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的活動。
2.行政爭議審前調解和解。指法院或行政復議機關等第三方居中主導,在行政案件正式進入審判或復議審理程序前,組織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就爭議進行協商,促成雙方達成一致協議的活動。其核心是第三方的介入引導,保障協商的公正性和規范性。
3.判決書、調解書和裁定書。都是法院做出的正式法律文件,一般來說,判決書和裁定書是由法院的法官在審理案件后直接做出的。調解書是在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意見的基礎上,對案件的實體問題做出裁決。裁定書主要解決的是程序性問題,例如是否準許撤訴、是否符合受理條件等。
解讀單位:濟寧市兗州區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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