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70812004339255B/2022-01722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 成文日期 | 2022-05-09 | 廢止日期 | |
| 發布機關 | 兗州區政府辦 | 統一編號 | 無 |
| 標題 | 濟寧市兗州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濟寧市兗州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 | ||
| 發文字號 | 濟兗政發〔2022〕4號 | 有效性 | 有效 |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兗州區工業園區管委會,區政府各部門,區直、駐兗各單位:
《濟寧市兗州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已經2022年5月8日濟寧市兗州區第十九屆人民政府第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
濟寧市兗州區人民政府
2022年5月9日
(此件公開發布)
濟寧市兗州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參照《山東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濟寧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兗州實際,制定本規則。
二、區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和重要指示要求,堅決扛起“三個走在前”重大歷史使命,弘揚偉大建黨精神,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主動服務和融入新發展格局,錨定“綜合實力躋身全省第一方陣”目標,突出高質量黨建、高質量發展“兩大主題”,激活改革開放、創新創造、作風建設“三大動力”,聚焦先進制造業引領區、鄉村振興樣板區、宜居宜業示范區、濟寧都市區融合發展先行區“四個定位”,加快建設富強兗州、活力兗州、端信兗州、魅力兗州、幸福兗州,聚力開創新時代現代化強區建設新局面。
三、區政府要自覺接受和維護區委的全面領導,對區委決策部署,要堅定不移抓學習、抓貫徹、抓執行、抓落實,全力推進“五個顯著提升、五個重大進展”:經濟綜合實力顯著提升,富強兗州建設取得重大進展;創新發展能級顯著提升,活力兗州建設取得重大進展;社會文明風尚顯著提升,端信兗州建設取得重大進展;城鄉環境面貌顯著提升,魅力兗州建設取得重大進展;人民生活品質顯著提升,幸福兗州建設取得重大進展。區政府重要事項及時向區委請示報告。
四、區政府工作的準則是,執政為民,依法行政,實事求是,民主公開,務實清廉。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五、區政府組成人員要旗幟鮮明講政治,深刻認識“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不斷提高政治判斷力、政治領悟力、政治執行力,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模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認真履行職責,解放思想、開拓創新,嚴守紀律、勤勉廉潔。
六、區政府實行區長負責制,區長領導區政府的工作。副區長、區政府辦公室主任協助區長工作。區長因公出區(出訪)、休假期間,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區長主持區政府全面工作。
七、區長召集和主持區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區長辦公會議。區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須經區政府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八、副區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區長委托,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并可代表區政府進行外事活動。
區政府領導同志實行工作補位制度,副區長出區(出訪)、休假期間,由補位的副區長代為處理有關工作。
九、區政府辦公室主任在區長領導下,負責協調落實區政府決定事項和區長交辦事項。
十、區政府組成部門的主要負責人負責本部門的工作。
區政府各部門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區政府工作部署,在本部門職權范圍內履行行政職責。區審計局在區長和上級審計機關領導下,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不參與各類與審計法定職責無關的、可能影響依法獨立進行審計監督的議事協調機構或工作。
區政府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盡其責,顧全大局,協調配合,切實維護團結統一、政令暢通,不折不扣地貫徹落實區委、區政府各項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
十一、區政府要立足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服務和融入新發展格局,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加強和完善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生態環境保護等職能,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全面提高行政效能,建設服務型政府,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高公共服務水平,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十二、全面貫徹落實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加強經濟發展趨勢研判,科學確定經濟社會發展計劃目標。注重預期引導和風險防范,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并輔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
十三、依法嚴格市場監管,推進公平準入,加強產權保護,健全信用體系,規范市場執法,維護市場的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有序,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
十四、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統籌發展和安全,嚴格落實“一崗雙責”,防范各類風險,加強社會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設,健全公共安全體系、社會治安防控體系、應急管理體系、社區治理體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與和諧穩定,維護人民群眾健康,維護國家安全。
十五、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更加注重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策,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大力發展各項社會事業,全力辦好民生實事,健全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全民覆蓋、城鄉一體、可持續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推進城鄉融合發展,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十六、深入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環境治理體系,推進經濟社會全面綠色轉型。
十七、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完善辦事流程,創新服務方式,推行“互聯網+政務服務”,建設數字政府,提高行政效率,對標全國一流、全省領先,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
第四章 堅持依法行政
十八、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帶頭弘揚憲法精神,堅決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智能高效、廉潔誠信、人民滿意的法治政府,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承擔責任,確保政府各項工作始終在法治軌道上運行。
十九、區政府制定規范性文件,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評估論證、公開征求意見,經區司法局合法性審核后,由起草部門提請區政府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審議,并予以公布和備案。區政府及各部門制定規范性文件,嚴格遵守并實行“三統一”(統一登記、統一編制登記號、統一公布)制度和有效期制度。
二十、嚴格合法性審查,重大行政決策、規范性文件要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策規定,要履行法定程序;內容不得超越行政機關法定職權,不得違法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費等事項,不得違法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不得違法增加行政機關權力或者減少法定職責。
二十一、區政府規范性文件實施后要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后評估,發現問題,及時完善。
二十二、健全完善法律咨詢制度,充分發揮政府法律顧問、專家學者、公職律師等在推進依法行政中的積極作用。
二十三、區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山東省行政程序規定》,健全規則,規范程序,落實責任,強化監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公正執法、文明執法,維護公共利益、人民權益和社會秩序。
第五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二十四、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落實《濟寧市兗州區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規定》,切實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等法定程序,增強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實行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提高決策質量。
二十五、關系全區經濟社會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財政預決算、區級社會管理事務、區政府規范性文件和重要政策措施、重大建設項目等重要決策事項,由區政府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二十六、區政府各部門提請區政府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并進行科學性、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控性等論證評估;涉及相關部門的,應充分協商;涉及鎮(街道)的,應事先征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要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采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區政府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二十七、區政府在作出事關全區經濟社會發展全局、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決策前,及時向區委請示報告;認真聽取人大代表意見建議,依法向區人大常委會報告;在區委領導下與區政協和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開展民主協商,廣泛聽取政協委員、黨外人士以及社會團體、專家學者、社會公眾的意見建議。
二十八、在重要決策執行過程中,要跟蹤決策的實施情況,了解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和建議,全面評估決策執行效果,及時調整完善。
第六章 推進政務公開
二十九、區政府及各部門要把公開透明作為政府工作的基本要求,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全面推進行政決策公開、執行公開、管理公開、服務公開和結果公開。
三十、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健全完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主動公開政府信息。區政府各部門要落實政府公文公開屬性源頭認定制度,擬制公文時,要明確公開屬性。積極穩妥、依法依規做好依申請公開答復工作,凡申請公開以區政府和區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政府信息,均由文稿起草單位或責任單位依法提出公開意見,經區政府辦公室復核后依法依規答復。區政府辦公室要定期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評議。
三十一、凡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權益、需要廣泛知曉的事項和社會關切的事項以及法律和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區政府規定需要公開的事項,均應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方式,依法、及時、全面、準確地向社會公開。
三十二、推行行政決策公開,逐步擴大行政決策公開的領域和范圍,推進行政決策的過程和結果公開。區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區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在決策前向社會公布決策草案、決策依據,廣泛聽取公眾意見。逐步建立健全利益相關方、公眾代表、專家、媒體等列席政府有關會議的制度。對涉及公眾利益需要社會廣泛知曉的會議,積極采取廣播電視、網絡和新媒體直播方式向社會公開。
要按照“誰起草、誰解讀”的原則,堅持政策文件與解讀方案、解讀材料同步組織、同步審簽、同步部署。部門主要負責人要帶頭對政策性文件,通過簡明問答、圖解、視頻、音頻、動漫等形式進行解讀。以區政府及區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公文,由起草單位做好解讀工作;以區政府部門名義制發的公文,制發部門負責做好解讀工作;部門聯合發文的,牽頭部門負責做好解讀工作,其他聯合發文部門配合。
三十三、推行行政權力執行和管理公開,推進權力清單、責任清單、負面清單公開工作,建立健全清單動態調整機制。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依法、及時、主動向社會公開有關行政執法信息。
三十四、加強政務公開工作,讓公眾更大程度參與政策制定、執行和監督,匯眾智、定政策、抓落實。搭建政民互動平臺,暢通網絡在線問政等政民互動渠道,加強互動交流,問政于民、問需于民、問計于民,積極回應社會關切,增進公眾對政府工作的認同和支持。建立健全政務輿情收集、研判、處置和回應機制,加強重大政務輿情回應督辦工作,開展效果評估。
第七章 健全監督制度
三十五、區政府要自覺接受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法律監督、工作監督,認真負責地執行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各項決議,向其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依法備案政府規范性文件,及時辦理人民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自覺接受區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各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和各群眾團體的意見和建議;自覺接受紀律監督、巡視巡察監督。
三十六、區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實施的監督。進一步改進和加強行政應訴工作,建立行政應訴與行政審判工作聯絡和聯席會議制度,尊重并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健全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支持檢察機關加強行政檢察工作。自覺接受審計監督、統計監督、執法監督。
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整改并向區政府報告。
三十七、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健全政府層級監督制度,嚴格執行行政復議法,加強行政復議監督指導,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依法及時化解行政爭議。
三十八、區政府及各部門要自覺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輿論監督,暢通社情民意收集渠道,充分發揮“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作用,認真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及時依法處理和改進工作。重大問題要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
三十九、區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工作,暢通和規范群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渠道。區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處理重要的群眾來信和網上信訪事項,定期接待群眾來訪,包案化解重點信訪事項,督促解決重大信訪問題。
四十、區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落實工作責任制,嚴格績效管理和行政問責,加強對重大決策部署落實、部門職責履行、重點工作推進以及自身建設等方面的考核評估,注重用好第三方評估手段,健全完善正向激勵、考核評價、容錯糾錯、澄清保護機制,嚴格責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
第八章 會議制度
四十一、區政府實行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區長辦公會議和專題會議制度。
四十二、區政府全體會議由區長、副區長和區政府組成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組成。必要時召開擴大會議,吸收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區政府派出機構、部門管理機構、區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和中央、省市屬駐兗單位及有關區屬大型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參加,視情邀請區紀委監委機關、區委有關部門負責人和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群眾代表列席。會議由區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學習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區委的重要指示、決定和會議精神,以及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研究提出貫徹落實意見;
(二)討論決定區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部署區政府的重要工作。
區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年召開1—2次。
四十三、區政府常務會議由區長、副區長組成,由區長決定召開,由區長召集和主持,區長不能出席會議時,可委托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區長召集和主持。出席人數須超過應到人數的二分之一。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學習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區委的重要指示、決定和會議精神,以及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研究提出貫徹落實意見;
(二)審議《政府工作報告》、全區經濟社會發展總體和重大專項規劃、年度經濟社會發展思路、區級預算和預備費安排等重要事項;
(三)討論需提交區委常委會會議、區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會議等審議的重要事項或文件;
(四)審議需以區政府或區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的有關重要文件;
(五)研究區政府專題會議確定提交常務會議審議的重大專項工作;
(六)定期研究安全生產、生態環保等重點事項;
(七)其他需提交區政府常務會議研究的重要事項。
區政府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列席區政府常務會議,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和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區政府派出機構主要負責人列席,視情邀請區紀委監委機關、區委有關部門負責人和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群眾代表列席。
區政府常務會議原則上每月召開1次,遇有重要情況和急需研究的重要事項可以隨時召開。
四十四、區長辦公會議由區長、副區長組成,區政府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列席,由區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交流重要工作情況;
(二)研究處理需提交區政府常務會議解決的重要問題;
(三)研究區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項。
區長辦公會議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列席。
四十五、區政府專題會議由區長、副區長或區長、副區長委托區政府辦公室主任、副主任等有關負責同志召集和主持,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出席。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研究協調區政府領導同志分管工作范圍內的專門問題;
(二)協調解決分管部門之間有意見分歧的問題;
(三)研究協調需提交區政府集體研究決策的有關問題。
四十六、對需區政府全體會議、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決定的事項,主辦部門應提前充分研究論證,與相關部門協調一致,經合法合規性審查后,按程序報送分管副區長確定,并報區長同意。屬于副區長、區政府部門職責權限范圍內決定的事項,或會前未經溝通協商的事項,不提交會議討論研究。
四十七、擬提交區政府常務會議研究的議題材料,除特殊情況外,應于會前5個工作日報送區政府辦公室運轉,報分管副區長簽批。
四十八、區政府常務會議由區政府辦公室提出安排意見,經區政府辦公室主任審定后報區長確定。
四十九、區政府領導同志不能出席區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和區長辦公會議,須向區長請假;區政府全體會議其他與會人員或區政府常務會議、區長辦公會議列席人員請假,由區政府辦公室匯總后向區長報告。
五十、區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區長辦公會議的紀要,由區長簽發。區政府專題會議紀要由區長或分管有關工作的副區長簽發。涉及重要事項的專題會議紀要,須經區長審定后印發。
五十一、區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區長辦公會議和專題會議決定事項,由區政府辦公室負責督辦,并定期將會議決定事項的落實情況向區政府領導同志報告。
五十二、區政府及各部門要按照務實高效的原則,嚴格控制全區性工作會議的數量和規模,能不開的堅決不開,可合并召開的堅決合并,能用文件、電話等形式解決問題的不召開會議,堅決反對以會議落實會議。能以部門名義召開的會議不以區政府名義召開,能采取視頻會議形式的不集中開會。各部門召開本系統全區性會議原則上每年不超過1次。各類工作會議主題要明確、準備要充分,開短會、講短話,提高質量和效率,注重解決實際問題。
第九章 公文處理
五十三、報送區政府的公文,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和《山東省〈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實施辦法(試行)》的規定。公文內容應當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規定。
除區政府領導同志直接交辦事項和確需直接報送的涉密事項、重大突發事件以及部分涉外事項外,公文一律送區政府辦公室按規定程序統一辦理,不得直接報送區政府領導同志個人,更不得多頭主送、越級行文。
嚴格控制報送區政府的公文數量。凡屬區政府部門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應直接將公文報送區政府有關部門,并主動與其協商處理,不得報區政府。
五十四、確需向區政府書面請示、報告事項,必須以正式公文形式報送,須由報送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發,不得以“參閱件”“呈閱件”“請閱件”等非規范形式報送。
報送區政府的請示性公文必須一文一事,請示事項應當明確。凡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主辦部門必須主動與相關部門充分協調,由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與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會簽或聯合報區政府審批。部門之間有分歧的,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協商;協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應列明各方理據,提出辦理意見,與相關部門會簽后報區政府決定。報送區政府的報告性公文不得夾帶請示事項。
報送區政府的公文要實事求是地標注公文密級和緊急程度。
區政府議事協調機構、臨時機構、行業協會和部門內設、管理機構等,不得直接向區政府報送公文。確需向區政府請示報告的,應當由其主管部門向區政府報文。
五十五、報送區政府審批的公文,由區政府辦公室審核后根據區政府領導同志分工呈送審批,重大事項報區長審批。區政府領導同志審批公文,對有具體請示事項的,應簽署明確意見、姓名和日期。對一般報告性公文,圈閱表示“已閱知”。
區政府領導同志批示的公文,由區政府辦公室統一轉辦、處理。區政府辦公室轉有關部門辦理的公文,各部門應當在規定時限內辦理完畢并以正式報告形式回復辦理結果。
五十六、以區政府或區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公文,其內容應屬于關系全區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決定、政策措施以及需全區各級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執行和周知的重要事項。
五十七、凡以區政府或區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公文,一般應由主辦部門代擬文稿,區政府辦公室負責審理和送審、送簽。區政府領導同志不直接簽批未經區政府辦公室審理的公文文稿。
報送區政府的公文代擬文稿,部門主要負責人要對代擬文稿認真審核把關,并在發文申請單上簽名同意。
文稿內容涉及其他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主辦部門應當主動與有關部門協商,協辦部門要積極配合并由主要負責人會簽。部門之間征求意見或會簽文件時,除主辦部門另有時限要求外,一般應在3個工作日內回復,特別復雜的事項不得超過一周;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回復的,應主動與主辦部門溝通并商定回復時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復視為無不同意見。
屬部門職權范圍內事務、應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的,不得申請以區政府或區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
五十八、以區政府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協議、備忘錄、意向書等,需事先經區司法局合法性審查,并報區政府同意。
五十九、公文簽發權限:
(一)以區政府名義報市政府的請示、報告,以及涉及重大方針、政策的事項,由區長或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區長簽發;
(二)向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由區長簽發;
(三)區政府人事任免公文,由區長簽發;
(四)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出國審批公文,由區長簽發;
(五)以區政府名義制發的其他公文,根據公文內容,一般由區政府分管領導同志簽發;內容涉及數名區政府領導同志分管范圍的,需請其他區政府領導同志審簽;涉及面廣的,應報請區長或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區長審定簽發;
(六)已經區政府全體會議、區政府常務會議、區長辦公會議決定的事項和屬于例行批準手續的事項,需以區政府名義行文的,由區長或區長授權副區長、區政府辦公室主任簽發;
(七)特殊、緊急情況下,經區長或副區長授權,以區政府名義制發的公文,可由區政府辦公室主任簽發;
(八)以區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公文,涉及業務工作的,由區長或分管副區長簽發;涉及辦公室日常工作的,由區政府辦公室主任簽發。
六十、區政府各部門之間對有關問題未經協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未經區政府批準,區政府各部門、各議事協調機構不得直接向下級政府發布指令性公文或在公文中向下級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各部門內設機構除辦公室外不得對外正式行文,也不得要求下級政府向本部門報送公文。屬于業務性較強及行業性的重要工作,或其他需區政府同意的事項,按程序報經區政府領導同志審定后,可加“經區政府同意”字樣,由區政府授權部門行文。
六十一、切實改進文風,提高文稿質量。行文應當確有必要,有建設性、創新性舉措,力求務實管用。加強發文統籌,從嚴控制發文數量、發文規格和文件篇幅,對文稿質量差、無實質性內容的報送文件,區政府辦公室要一律退回。凡法律法規已作出明確規定的,一律不再制發文件;現行文件規定仍適用的,不再重復發文;沒有新內容、新政策的,一律不制發文件。
大力精簡文件簡報,區政府各部門原則上只保留一種報送區政府的簡報,并按有關程序備案,每期簡報控制在2000字以內。
區政府和區政府辦公室下發的公文,凡主動公開的,應及時在《濟寧市兗州區人民政府公報》和區政府門戶網站上刊載。
堅持定期清理與日常清理相結合,建立文件清理長效機制,及時修訂、廢止、宣布失效與法律法規和上級政策不一致的、與經濟社會發展不相適應的文件。
推廣電子公文等辦公信息化手段,提高公文辦理效率。
六十二、區政府印章,須經區長或副區長同意方可用印。區長印章,須經區長或區長授權區政府辦公室主任同意方可用印。區政府辦公室印章,須經辦公室主任以上領導同意方可用印。
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一般不刻制印章。
第十章 政務信息工作
六十三、區政府各部門要切實加強政務信息工作,及時向區政府反映部門工作及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情況,為區政府領導同志掌握情況、科學決策、指導工作提供依據。
六十四、政務信息報送的主要內容:
(一)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方針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區委、區政府決策部署貫徹落實情況;
(二)全區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動態、重要社情民意;
(三)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區決策過程中,創造性開展工作的經驗做法和典型案例,遇到的問題及建議;
(四)國內外智庫關于經濟社會發展有價值的分析預測和政策建議;
(五)外地可供借鑒的新思路、新政策和新舉措。
六十五、報送政務信息要堅持實事求是,圍繞中心工作、貼近決策需求,突出重點,把握要點,挖掘亮點,做到全面、及時、準確、規范。區政府辦公室要加強對政府系統政務信息工作的指導和業務培訓,確保信息網絡健全、高效運轉。
第十一章 政務督查工作
六十六、區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政府督查工作條例》,切實加強和規范政務督查工作。
六十七、區政府辦公室要加強督促檢查,重點內容包括:
(一)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部署開展的督促檢查活動;
(二)《政府工作報告》確定的工作任務和政策措施;
(三)區委、區政府重要會議確定的工作部署;
(四)區委、區政府涉及全區經濟社會發展重要文件的貫徹落實;
(五)重要事項審計結果的整改落實;
(六)區政府負責承辦的各級領導的批示件;
(七)區政府領導同志要求開展的其他督促檢查活動。
六十八、中央和省、市、區重點工作,全部納入政府及部門工作臺帳,清單化管理、“藍黃紅”標識,構建“政府部門周盤點、分管副區長旬推進、區長月調度、區鎮(街道)一體強督查”落實機制,說了算、定了干、按期完。
六十九、從嚴控制各類實地督查活動。區政府辦公室牽頭制定全年綜合性督查檢查考核工作計劃,原則上不得開展計劃以外的督查檢查考核活動。除區委、區政府統一部署要求外,一般情況下不組織開展全區性的實地督查。未經批準,區直部門、單位不得開展政府督查。
七十、區政府各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對牽頭負責的重點工作適時組織督查。以區政府或區政府辦公室名義開展的督查活動,由組織實施部門形成督查建議方案,報區政府辦公室審核立項后開展督查。專項督查以業務部門為主開展,相關責任部門配合,對落實情況、存在問題、工作建議等及時形成督查報告。
七十一、區政府各部門對督促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盯住不放、加強督辦,列出清單、掛帳整改。完善“立項—交辦—承辦—反饋—核查—銷號”流程,確保事事有著落、件件有回音。
七十二、強化督查檢查結果應用。對工作成效好、成績顯著的地方、部門、單位予以通報表揚;對工作不力、問題突出的地方、部門、單位予以通報批評,視情采取督辦、約談等方式,推動問題整改到位。督查結果與政府部門年終考核成績掛鉤,按照相關規定和權限實施加減分。
第十二章 數字政府建設
七十三、推進政府數字化轉型,發揮互聯網、大數據對政府運轉、社會治理、公共服務等方面的支撐作用,加強數字基礎設施建設,加快數字機關建設,強化數據資源利用,推動管理方式創新,強化政務服務品質供給,打造高效、節約、便民的數字政府。
七十四、聚焦“放管服”改革,加快推進政務服務流程再造,推動線上線下一體化聯動,深化“一站式”便民惠企服務,全面實現“一網通辦、一次辦好”,創新市場監管模式,優化營商環境。開展“無證明城市”建設,推進電子證照在政務服務、公共服務和社會生活領域的應用。
七十五、推動社會治理數字化轉型,聚焦城市規劃建設、公共安全、城市管理、應急響應、生態環保等重點領域,深化數字技術在城市治理領域的創新應用,形成數據驅動、精準精細的城市治理新模式,全面提升城市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實施“城市大腦”融合創新工程,通過數據要素聯動、應用場景聯通、業務重點聯判、治理力量聯合,全面構建“善感知、會思考、有溫度”的新型智慧城市生態體系。
第十三章 工作紀律
七十六、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落實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區委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七十七、區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區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區政府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區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區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以及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區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和文章,事先須按程序報區政府批準。
七十八、區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副區長、區政府辦公室主任出差(出訪)、學習、離崗休假、探親、就醫等,應事前報告區長,并按要求向區委報備。各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區政府派出機構、區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出差(出訪)、學習、離崗休假、探親、就醫等,須按規定提前3天履行請假報批手續,并按要求向區委報備。外出期間,必須保持通訊聯絡暢通,遇有重大緊急情況,需要中斷行程返崗的,要第一時間返回工作崗位,做好處置工作。
七十九、區政府各部門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區政府報告。
八十、區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
第十四章 廉政和作風建設
八十一、區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貫徹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和省、市、區實施辦法、意見,自覺遵守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和紀律處分條例,切實加強廉政建設和作風建設。
八十二、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從嚴治政。對職權范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八十三、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艱苦奮斗、勤儉節約,帶頭過“緊日子”,堅決制止奢侈浪費,嚴格執行住房、辦公用房、車輛配備等方面的規定,嚴格控制差旅、會議經費等一般性支出,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嚴格控制因公出國(境)團組數量和規模。規范公務接待,不得違反規定用公款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下屬單位及地方的送禮和宴請。各類會議活動經費要全部納入預算管理。
八十四、區政府組成人員要廉潔從政,嚴格執行各項廉潔自律規定,嚴格執行領導干部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系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或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嚴格落實中央關于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的各項規定,堅決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堅決反對特權思想和特權現象。
八十五、區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持之以恒學懂弄通做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認真學習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區委工作部署、決定、要求,研究貫徹落實的具體措施。要嚴格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細化任務清單、責任清單、措施清單,切實抓好職責范圍內的意識形態工作。
八十六、區政府組成人員要大力弘揚“嚴、真、細、實、快”工作作風,樹牢“爭一流、爭第一、爭唯一”標準境界,敢于斗爭、擔當作為,事爭一流、唯旗是奪,推動各項工作爭先進位。
八十七、區政府組成人員要自覺深入基層調查研究,堅持先調研后決策,做到不調研不決策、不充分論證評估不決策、不進行合法合規性審查不決策;要改進調研工作作風,既到工作開展好的地方去總結經驗,更要到困難較多、情況復雜、矛盾尖銳的地方去調研解決問題,把調查研究的過程作為密切聯系群眾的過程。
調查研究要輕車簡從,減少陪同。調研活動乘車、食宿、新聞報道等嚴格按規定執行。
八十八、邀請區政府領導同志參加的內外事活動,一律由區政府辦公室統一安排。各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區政府派出機構、區政府各部門不得直接向區政府領導同志個人發送請柬。邀請區政府領導同志參加的重要活動,應提前7天報區政府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八十九、未經區委、區政府批準,區政府領導同志不參加剪彩、奠基活動和慶祝會、紀念會、表彰會、博覽會、研討會及各類論壇等;不為各鎮街、區政府派出機構、各部門的會議活動發賀信、賀電;不公開出版著作、講話,不題詞、題字、作序。
需以區政府名義舉辦的論壇、展會、節慶等活動,按規定提交區政府研究后,報請上級政府批準。已經上級政府同意舉辦的活動,統一組織安排區政府領導同志出席。
第十五章 附 則
九十、區政府派出機構、部門管理機構、區政府直屬事業單位適用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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