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70812004339255B/2023-04547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 成文日期 | 2023-07-12 | 廢止日期 | 2028-07-12 |
| 發布機關 | 兗州區政府辦 | 統一編號 | 無 |
| 標題 | 濟寧市兗州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濟寧市兗州區公共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 ||
| 發文字號 | 濟兗政辦發〔2023〕2號 | 有效性 | 有效 |
YZDR-2023-0020001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兗州工業園區管委會,區政府各部門、單位,各有關企業:
《濟寧市兗州區公共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管理辦法》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濟寧市兗州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7月12日
(此件公開發布)
濟寧市兗州區公共投資建設項目
審計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公共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規范投資行為,提高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審計署關于進一步完善和規范投資審計工作的意見》《山東省審計廳關于加快全省政府投資審計轉型發展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投資建設項目,是指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及其他關系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項目等。具體包括以下項目:
(一)全部使用預算內投資資金、專項建設基金、政府舉借債務籌措的資金等財政資金的;
(二)未全部使用財政資金,財政資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超過50%;或者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擁有項目建設、運營實際控制權的;
(三)其他關系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項目。
第三條 本區公共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工作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濟寧市兗州區審計局(以下簡稱“審計機關”)依法對公共投資建設項目實施審計,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干涉。
第五條 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執法、交通運輸、水務、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審計機關做好公共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工作。
第六條 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在公共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中,應當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秘密,遵守回避制度。
第二章 審計職責
第七條 審計機關依法對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對其他關系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項目的資金管理使用和建設運營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八條 審計機關對公共投資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決算、績效情況進行審計或者專項審計調查,重點審計以下內容:投資決策情況、工程項目建設程序執行情況、概(預)算執行情況、建設用地和征地征收情況、招投標管理情況、合同管理情況、資金財務管理使用情況、材料設備管理情況、工程結(決)算情況、投資績效情況等進行審計。
第九條 公共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對象為公共投資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必要時,延伸審計調查與公共投資建設項目有關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供貨等單位。
第十條 審計機關對公共投資建設項目實施審計監督,不影響公共投資建設項目的正常開展,不影響相關部門和單位依法履行相關合同。
第三章 審計實施
第十一條 審計機關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區委區政府要求及上級審計機關工作安排,編制年度公共投資建設審計項目計劃,按規定程序報批后執行。公共投資建設審計項目計劃確需調整的,按照原審批程序辦理。
第十二條 公共投資建設項目實行項目審計備案制,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向審計機關報送相關資料,在項目立項后報送項目基本情況、在項目完工后報送項目竣工決算報告等相關資料。
第十三條 被審計單位應當配合審計機關對公共投資建設項目實施審計監督,區委、區政府安排的重大公共投資建設項目在建設過程中的重大方案調整、重大工程變更等有可能對工程造價產生較大影響的事項,應當履行相關手續并及時告知審計機關,同時按照審計機關的要求提供相關資料。
審計機關對項目建設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向被審計單位和相關部門單位提出意見和建議,督促整改。
第十四條 審計機關實施公共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時,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要求被審計單位提供與公共投資建設項目有關的資料;
(二)檢查被審計單位與公共投資建設項目有關的資料和電子數據;
(三)核查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公共投資建設項目相關報告;
(四)就公共投資建設項目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向其他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并取得審計證明材料;
(五)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賬戶或被審計單位將公款轉入其他單位、個人在金融機構賬戶的存款;
(六)制止被審計單位正在進行的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
(七)通知財政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暫停撥付與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直接有關的款項;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五條 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應當在法定職權范圍內開展審計監督工作,不得參與工程項目建設決策與審批、征地征收、工程招標、物資采購、質量評價、工程結算、竣工驗收等管理活動。
第十六條 審計機關實施公共投資建設項目審計,應當由審計機關人員擔任審計組組長和主審,遇有相關專業知識局限、審計力量不足等情況時,可以聘用具備相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或者符合審計職業要求的專業人員參與審計。
聘用的社會中介機構或者專業人員應當對出具的工作結果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審計機關對利用社會中介機構或者專業人員的工作結果所形成的審計結論負責。
第十七條 審計機關實施公共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聘用社會中介機構和專業人員的費用,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十八條 審計機關積極運用與公共投資建設項目有關的數據信息,創新大數據審計技術方法,利用GIS系統、無人機、大數據和區塊鏈等信息新技術手段開展公共投資建設項目審計。
第四章 審計結果運用和執行
第十九條 審計機關組織實施的審計項目,依法獨立出具審計報告,對審計發現的工程價款結算不實、重大調整變更未按照規定程序批準等問題,依法應當給予處理、處罰的,應當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審計決定,責令建設單位整改;對審計發現的違紀違法、重大損失浪費等問題線索,需要移送有關主管部門處理、處罰,審計機關應當依法移送。有關部門應當將調查處理情況及時書面回復審計機關。
第二十條 審計機關應當與紀委監委、財政、司法等機關建立案件線索移送、協查和信息共享機制,發揮監督合力。
第二十一條 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的審計決定,被審計單位應當依法執行。
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作出的有關財政收支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請審計機關的本級人民政府裁決,本級人民政府的裁決為最終決定。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作出的有關財務收支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二條 被審計單位拒絕、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的,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的,或者拒絕、阻礙檢查、調查、核實有關情況的,審計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責令改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被審計單位和個人有下列違反國家有關投資建設項目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騙取的國家建設資金,沒收違法所得,核減或者停止撥付工程投資。對被審計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向被審計單位提出處理建議,或者移送監察機關和有關主管機關、單位處理:
(一)截留、挪用國家建設資金;
(二)以虛報、冒領、關聯交易等手段騙取國家建設資金;
(三)違反規定超概(預)算投資;
(四)虛列投資完成額;
(五)其他違反公共投資建設項目有關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聘用的社會中介機構或者專業人員拒不服從監督管理的,相關社會中介機構、專業人員在審計中未恪守職業準則、執業規范,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審計機關應當停止其承擔的工作,依照規定作出相應的處理。
第二十五條 審計人員在公共投資建設項目審計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或者泄露、向他人非法提供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3年7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7月12日,此前頒布的相關文件如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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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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